未公开的诉讼触发事件和税务交易

该交易不能仅仅被视为一项税收政策。它的使命更加崇高,主要目的是减少诉讼。第 号临时措施的解释性备忘录中所述的原因表明其倾向于更快、以更低的成本解决税务纠纷。这是《国家税法》第 条和第 号法律第 1 条的精髓,根据该条,交易必须意味着“确定”或解决与从税务机关收取积分有关的争议。公共财政部。 在此背景下,引入了相关且广泛的法律争议的税务诉讼(行政或司法)交易(第 号法律第 条及以下条款),根 页),该交易对应于采取适当的自我组合手段,有可能减轻税收领域的“确定性危机”,从而使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得到解决,而无需司法机构强加解决方案。 根据第号法律第 18 条,只有在通知发布之日存在有效债务登记、法律诉讼、税务执法禁运或投诉或上诉的情况下,交易才会完成。已核实。关于交易主题的行政待最终判决。 要求有争议的索赔,并对索赔进行限定量化,即使是临时的,以使诉讼交易发生,这是有逻辑意义的。这是因为替代手段寻求通过相互让步来解决事实法律不确定的状态。

在纳税人方面除了自我监管和交

易后税务合规的义务外,还需要撤回和放弃行为和权利(第号法律第3条);在公共财政方面,本金折扣最高可达信贷总额的 50%,付款期限最长为 84 个月(第号法律第 17 条)。 当然,折扣只能针对量化的东西给予,即使由于《国家税法》第 151 条规定的中止责任而不稳定。显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调查行动或预防性履行职责令来结束争端,因为担心税务机关会征收标准有争议的税款。但在这些案件中,纳税人给出的量化,只要在法庭上得到司法代理 Whatsapp 号码列表 机构认可,就会成为坚持诉讼交易的量化范式。 法律界普遍存在的疑问在于如何妥善处理未公开的应税事件,即理论上不属于税务交易范围的事件,因为不存在行政或司法纠纷。 以商誉摊销论文为例,PGFN/RFB 粘附交易通知第 9/2022 号涵盖了该论文。

通知称截至通知发布之日尚处于

行政或司法诉讼阶段的债务,涉及因收购股权而产生的商誉摊销费用税务用途涉及法律争议的债务,仅限于截至 日发生的设立、合并和分立业务,其中公司权益的收购截至年相关的商誉摊销受到纳税人的评估和质疑,将提供给诉讼交易,无需进一步讨论。与2022年实际利润计算相关的纳税义务也不存在问题,因为尚未执行,因此纳税人仍然反对使用保费摊销费用。 关于2021财年相关的商誉摊销,从《国家税法》、《民事诉讼法》、第号法律和其他监管法案中至少可以提取出两条可能的路径。 第一个点是在法律和宪法制度 CG线索 的一切保障,特别是1988年宪法第三十五条第五条的规定下,进行司法讨论的可能性。然而,这种理解导致了部分争议的不寻常情况。由司法部门解决,另一部分由自我组成,另一部分根据公共财政部的理解为未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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